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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2-06 13:44:58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发展概况;

(七)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九)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

(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

(十一)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

(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

(十四)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五)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二)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五)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在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该著名商标失效。

申请延续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后三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规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地、自然人住所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自接到认定申请或延续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以局名义签署推荐意见,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延续认定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办员”),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和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指定专办员具体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转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报的或者直接受理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延续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于5日内提请主管局领导批准,退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汇总材料报请局务会议审议,确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初步审定名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商标行业协会对著名商标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在“福建红盾网”上公示;未予以初步审定的,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商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法制机构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认定;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延续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延续认定的申请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在相关媒介上曝光,并且三年内不得从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应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进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材料,不予以说明理由的;

(四)接受申请人的钱物、宴请以及其他有关消费、娱乐活动。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六)其它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有关工作人员落实《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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