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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包装上不得出现“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2014-04-29 15:21:56

  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一度被企业视为宣传推广“金字招牌”的驰名商标,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5月1日起,若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上,将依法予以处罚,但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仍可继续销售。

  曾经印着“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乌江榨菜、有友凤爪等商品的包装上,已经看不到这类字样;在售的仅有“老干妈”的部分商品仍印有“中国驰名商标”。销售人员称,5月1日后“老干妈”也会更改包装。

  市工商局商标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不少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产品荣誉进行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品质更有保障,这违背了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

  新《商标法》实施后,食品等商品类商标将受到较大冲击,服务类商标受到的影响较小。在采访中,一些商家担心回收更改包装会产生不小的成本,更担心回收中遗漏的“驰名商标”商品会招致处罚。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专门下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规定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的行为将免予处罚。5月1日后,违反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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